不動產經紀人考古題|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92年

不動產經紀人考古題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92年

 

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一、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說明下列問題:本國人欲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時,應如何為之? 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者,依法那些文件應由經紀人簽章?(25 分)

 

二、解釋名詞:(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專有部分

(二)約定專用部分

(三)預售屋

(四)聯合行為

(五)經紀人員

 

乙、測驗題部分(50 分):

1、B 

不動產經紀業應於開始營業後幾日內?檢附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二十一日

2、C 

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何種資格?始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

(A)六個月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

(B)九個月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

(C)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

(D)二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

3、D 

下列何者不屬不動產代銷經紀業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所應揭示之文件?

(A)經紀業許可文件

(B)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C)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D)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

4、A

不動產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幾次以上?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A)三次

(B)四次

(C)五次

(D)六次

5、C 

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不動產經紀業經許可後,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者,即可不加入同業公會

(B)不動產經紀業係屬公司組織而申請歇業者,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C)不動產經紀人換發證書,得以於原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之方式為之

(D)不動產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者,不得於名片上標明加盟店字樣

6、B 

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經紀人到職之日起幾日內?造具名冊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二十一日

7、A

不動產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為何種處分?

(A)廢止其許可

(B)予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C)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D)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8、D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動產經紀業必要時得收取差價經營不動產仲介業務者,應依委託之交易價格(B)計算其得收取之報酬

(C)收取差價之不動產經紀業,應於加計利息後依原價返還支付人

(D)經營不動產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

9、A 

不動產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經紀營業員每逾幾名時?應增設經紀人一人:

(A)二十人

(B)二十五人

(C)三十人

(D)三十五人

10、C 

不動產經紀業申請解散者,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起多久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A)滿六個月後

(B)滿一年後

(C)滿一年後二年內

(D)滿六個月後一年內

11、B 

不動產經紀業設立之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多少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A)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B)新臺幣六億元以上

(C)新臺幣七億元以上

(D)新臺幣八億元以上

12、A 

由不動產經紀業繳交之營業保證金所成立之營業保證金基金,其管理委員會委員由經紀業擔任者,其人數之限制為何?

(A)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五分之二

(B)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五分之三

(C)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D)不得超過委員總數四分之一

13、C 

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幾年以上者?其不動產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須經廢止: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14、D 

事業有下列何者之情形?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A)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B)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C)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D)四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五分之四

15、A 

下列何者行為非屬於「水平聯合」?

(A)轉售價格維持

(B)統一價格

(C)限制產量

(D)劃分營業範圍

16、D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幾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17、C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何時起?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A)訂約日起七日內

(B)訂約日起十日內

(C)訂約日起十四日內

(D)訂約日起二十日內

18、D 

參加人於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在終止契約後之法定期間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何種價格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A)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六十

(B)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七十

(C)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八十

(D)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

19、C 

事業為聯合行為,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其期限不得逾幾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20、A 

下列何者非屬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重要事項,而不須經該會議之特別決議?

(A)應繳納之公共基金

(B)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C)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D)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21、D 

下列何者屬於公平交易法規範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A)消費行為

(B)獨占行為

(C)結合行為

(D)限制轉售價格行為

22、B 

事業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多少者?稱之為結合:

(A)二分之一以上

(B)三分之一以上

(C)三分之二以上

(D)四分之三以上

23、D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者,為下列何者?

(A)獨占

(B)水平聯合

(C)聯合

(D)視為獨占

24、C 

下列關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定型化契約係指非一般條款,不包括一般條款在內

(B)定型化契約限於以書面之方式為之

(C)定型化契約條款,不一定記載於契約中

(D)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特定之多數人訂立契約,而預先擬就之契約條款

25、D 

下列涉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B)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餘款支付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C)消費者:指以生產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D)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26、C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所負之責任為何?

(A)單獨負責

(B)不須負責

(C)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D)由企業經營者單獨負責

27、A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多少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A)新臺幣六十萬元

(B)新臺幣八十萬元

(C)新臺幣一百萬元

(D)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8、C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其契約書未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記載利率者,法律效果為何?

(A)利率不予計算

(B)其利率依分期付款之總價額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C)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D)應由法院依實際情形公平為裁定

29、D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之商品,其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者,法律效果為何?

(A)準用無因管理之規定

(B)推定該商品為消費者所有

(C)該商品應由消費者保管,但保管費由寄送人負擔

(D)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

30、A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其牴觸部分無效

(B)契約無效

(C)契約效力未定

(D)契約自動解除

31、D

郵購買賣契約經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而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契約仍為有效,但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B)視為解除契約

(C)該約定效力未定

(D)該約定無效

32、B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視為默示承諾

(B)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C)視為解除契約

(D)契約無效

33、A 

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商品危害消費者身體,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B)企業經營者不負責任

(C)企業經營者仍應負全部責任

(D)企業經營者僅負一半責任

34、D 

下列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管理委員會: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干人設立之組織

(B)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住戶互推一人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C)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住戶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住戶所舉行之會議

(D)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者

35、A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如何產生?

(A)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B)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

(C)地方主管機關指定

(D)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36、C 

下列關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何者得約定為專用部分?

(A)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B)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

(C)地下室停車場

(D)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37、A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需符合下列何者?

(A)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B)區分所有權人六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C)區分所有權人七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D)區分所有權人八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38、C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為何?

(A)二年,連選得連任

(B)二年,得連任一次

(C)一年,連選得連任

(D)一年,得連任一次

39、A 

公寓大廈起造人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應於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後之多久期間內為之?

(A)六個月內

(B)三個月內

(C)一年內

(D)九個月內

40、B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幾日內?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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