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考古題|土地稅法|96年

地政士考古題

土地稅法96年

 

一、林先生於台北市文山區及松山區分別有土地 50 平方公尺及 10 平方公尺,目前均供住 宅使用,其民國 95 年之公告地價分別為每平方公尺 7 萬元及 21 萬元,地價合計並未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若二筆皆適用一般土地之稅率,當年度其應繳多少地價稅?另假 設其中有一筆選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優惠稅率,則選擇何者為自用住宅用地較能節 稅?又此種情況下,其應繳多少地價稅?(25 分) 

相關法條:

 

二、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請問審核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移轉現值之標準為何? (25 分) 
相關法條:

 

三、依據房屋稅條例之規定,何者須繳納房屋稅?王伯伯擁有一棟做為住家使用的違章建 築房屋,請問其是否該繳納房屋稅?若其應繳納房屋稅,可否以房屋稅收據,主張其 為合法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25 分) 
相關法條:

 

四、某甲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於民國 95 年 4 月死亡,其遺有雙 親、配偶以及 15 歲與 18 歲的子女。請問依法其遺產總值不超過多少元,可不用繳納 遺產稅?(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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