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考古題|土地法規|108年

地政士考古題

土地法規|108年

 

一、甲擅自占有乙之土地多年,並於其上建屋一間。今委託丙地政士向 A 縣 地政事務所就該地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丙於接受委託後,就時效 取得地上權所需之要件向甲說明,其須說明之內容為何?甲依據土地登 記規則之規定應具備何種證明文件據以向 A 縣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又,何種土地不得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權利客體?試依據土地登記 規則等法令之規定,分別予以說明。(25 分)
相關法條: 

 

二、土地登記機關於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依土地法等規定為審查,其審 查人員尚應於登記申請書內簽註審查意見。但對其審查密度,於學說理 論上向有所謂「實質審查」及「形式審查」之爭辯,請說明該兩者之意 涵及其審查事項。又,「虛偽登記」為土地法第 68 條第 1 項所明定地政 機關負擔損害賠償原因之一,試從學說理論之面向說明其意涵。(25 分)
相關法條:

 

 三、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逾期未辦不動產繼承登記之相關處置措施(行 政介入),其旨在促使繼承人儘早聲請繼承登記,試列點說明該處置措 施之內容。(25 分) 
相關法條:

 

四、甲地政士擬向 A 市地政局申請簽證人登記,其所須具備之要件為何?不 動產契約經地政士簽證後,其效力為何?又,地政士若因簽證不實或錯 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應負擔之法律責任為何?試依地政士法之規 定,分別予以說明。(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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