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考古題|民法概要|112年

地政士考古題

民法概要 112年

 

一、甲參觀即將落成的建案後,向乙建商購買 A 屋,買賣契約中約定:(一)價金分 24 期,按月給付,每期應付 20 萬元;(二)甲完成給付 18 期價金後, 乙應先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甲,以利甲先裝潢施工;(三)雙方特約若甲有一期未能如期支付價金,乙方即得解除契約外,並將甲方已支付的價金均沒收轉為違約金。未料,甲在原訂給付第 21 期價金時,卻因疫情被裁員無法繼續支付價金,乙依約解除契約,主張甲應移轉登記 A 屋所有權登記予乙,以回復原狀,並將甲所給付的價金全部沒收充為違約金。甲認為其已繳納逾八成價金,卻全部被沒收,還失去 A 屋所有權,甚為不公,起訴請求法院減免違約金,請問法院審理時考量的因素為何?倘經法院審理後,認為甲應負擔的違約金以契約價金 30%為適當,在乙建商尚未返還溢收的違約金時,甲得如何維護自己權益?(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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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無配偶,有一子丙及一女丁,因認為女兒丁出嫁自有人照顧,丙年紀較小怕其學壞,乃自書遺囑,內容為甲死亡後將其名下唯一財產 A 地信託予其弟乙,乙為受託人並得管理處分該地,信託受益人為丙,信託期間為 20 年,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歸屬於丙,請問丁對此遺囑有何權利得以主張?(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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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母與長子乙同至 A 公證人事務所辦理意定監護契約公證,約定甲受監護宣告時,乙允為擔任監護人。後次子丙知悉此事,乃偕同甲母至 B 公證人事務所辦理甲受監護宣告時,由丙擔任監護人的契約公證,A、B 兩公證人分別於辦理公證完成後 5 日、10 日以書面通知甲住所地的法院。當甲受監護宣告時,請問法院應指定何人擔任監護人?(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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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擬出售名下 A 地,與房屋仲介乙相談甚歡後,當場簽署出售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給乙,契約中約定自簽署之日起 3 個月內有效,惟雙方 特約優惠甲得自簽署次日起算 7 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若成交, 乙的服務報酬為實際成交價的 5%;相關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如以書面通知時,均依雙方於契約所登載的地址為準。甲返家後覺得與乙簽 約太草率,次日即赴郵局寄發解除該委託銷售契約的存證信函(雙掛號)予乙。惟 3 日後,郵差將存證信函寄送至契約上乙所登載的地址時,因乙外出而無法會晤,郵差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乙的信箱,經招領逾期而 由郵局加蓋「招領逾期退回」而退回。甲認為已與乙解除契約,於是在 1 個月後自行將 A 地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予丙。乙知悉此事後找上甲,主張甲未依契約約定方式解除契約,甲仍需依契約規定,視為乙已完成仲介義務,甲仍應支付雙方約定的服務報酬予乙。請問甲的解除契約效力如何?乙的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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