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考古題
土地法規|110年
一、土地法第 100 條、第 103 條分別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 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租用建築房 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二、承租人以基 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試問: 前開法條規定中,所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 使用」及「轉租基地」之意涵各為何?請詳細闡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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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前項重劃會組織、職 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試問:重劃會實施自辦市地重劃時,對於重劃區內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 條例規定之出租公、私有耕地,有關其耕地租約究應如何處理?另,對 於重劃前已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有關其地上權又應如何處理?請分別申 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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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土地徵收之法定補償項目包括「土地改良費 用」補償。試問:土地改良費用補償之意涵為何?又,此項補償費,應 依如何之程序辦理,始得領取?請分別詳細申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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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就土地法規定中,列舉三項屬債權性質之優先購買權,申述其權利人 得行使優先購買權之時機。另,地政士甲依地政士法規定,向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完成簽證人登記,並已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繳納簽證保證金,辦理不動產契約簽證業務多年;然最近,甲因病亡故, 是以其繼承人擬申請退還簽證保證金。試問:申請退還地政士簽證保證 金之要件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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