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考古題
土地法規|100年
一、現行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及內政部所頒「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對共有土 地或建物之處分及優先購買權有明確之規定,惟所稱「處分」,其意涵為何?「優 先購買權」之性質又如何?另假設甲、乙、丙、丁 4 人共有土地 10 公頃,其應有 部分各 4 分之 1。茲甲、乙、丙 3 人以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 3 分之 2,依上述土地 法規定,將共有土地全部出賣於戊,事前並未通知丁優先購買,丁知悉其事後,是 否得向甲、乙、丙、戊主張優先購買權?理由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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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照價收買」為執行平均地權條例之重要手段,茲請就該條例之規定,說明得實施 照價收買之情形有那些?又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如何計算?(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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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已依法徵收之土地,在那些情形之下,需用 土地人應辦理撤銷徵收?又申請撤銷徵收之時機為何?對該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 土地,如何適用處理其撤銷徵收案件?(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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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政士於執行業務時,不得有那些行為?又如有違反者,如何予以懲戒?(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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