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考古題|民法概要|113年|申論題

地政士考古題|申論題

民法概要|113年

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 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驗船師、第一次食品技師考試、 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 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試題

等 別:普通考試 

類 科:地政士 

科 目: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一、甲為購買屬意區域之不動產,乃委託具有不動產交易專業經驗之乙代為 尋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適當物件,並授與乙於尋得適當物件時即辦理相 關締約及辦理移轉登記手續之代理權。乙為獲取甲應允之高額報酬,於 尋找過程中詐騙丙,以低於市價甚多之金額購得丙所有之A地。甲、丙 雙方履行各自支付價金及交付A地及移轉登記義務後,丙始得知受乙詐 騙之情事。丙得如何主張以取回A地所有權?甲得否以自身並未為任何 詐騙行為、且全然不知乙之詐騙行為,主張丙之請求無理由?(25分) 

 

二、甲將A地移轉登記予乙,並成立信託契約,由受託人乙管理運用。未料 信託存續期間,乙因意外身故。乙之子丙主張 A 地已移轉登記於乙名 下,故應由其繼承;甲則主張因受託人乙死亡,故信託關係消滅。請依 信託法規定說明甲、丙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三、甲、乙、丙、丁、戊、己6人共有A地,於民國36年6月辦理總登記, 甲、乙、丙、丁、戊、己每人的應有部分均為6分之1,丙、丁、戊三 人在 A地上各自蓋B1、B2、B3 房屋,各自使用的基地面積大致符合 丙、丁、戊三人各自的應有部分,甲、乙和己都未干涉。甲、乙、丙、 丁、戊、己的應有部分之後都由其各自繼承人所繼承,丙、丁、戊三人 的繼承人為丙1、丁1、戊1,各自繼承了丙、丁、戊三人在A地的應有 部分及B1、B2、B3房屋所有權,己的A地應有部分由其繼承人己1、 己2、己3、己4所繼承,各繼承應有部分24分之1。民國107年7月 己1將其應有部分24分之1出賣並辦理移轉登記給庚,庚於民國108 年6月以丙1、丁1、戊1三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命被告拆除B1、B2、 B3 房屋,將A地返還給全體共有人。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5分) 

 

四、甲喪偶,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召集子女乙丙丁三人商議並告知遺產 分配,所有人皆無異議,隨後當場自立一紙未記載日期之遺囑,為求慎 重,一行人隔日至公證人處請求公證,公證人認證時註記認證日期為民 國113年5月11日,數日後甲死亡,乙因當時分配較少遺產心生不滿, 主張該遺囑無效,是否有道理?(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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