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試題】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公寓大廈,下列何者正確?
(A)僅指構造上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B)僅指使用上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C)僅指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D)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區分所有,下列何者正確?
(A)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應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專有部分有所有權
(B)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C)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共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D)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應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共有部分有所有權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共用部分,下列何者正確?
(A) 指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B)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C) 指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共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D)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共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約定共用部分,下列何者正確?
(A)指公寓大廈共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B)指公寓大廈共有部分經約定供專用使用者
(C)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專用使用者
(D)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列何者正確?
(A) 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B) 指專有部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專有部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C) 指共有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共有部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D) 指區分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共有部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組織
(B) 為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之組織
(C) 僅能選任所有權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D)得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負責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
(B) 管理負責人之任期,連選得連任二次
(C)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D)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區分所有權人依法互推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28、29 條)
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服務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B) 由專有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C) 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D) 由管理委員會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稱為:
(A)區分所有公約 (B)專有規約 (C)規約 (D)公約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1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住戶用辭之定義?
(A)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B)承租人
(C)代管業者
(D)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1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下列何者特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A)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 (B)具有所有權之獨立性
(C)具有結構上之獨立性 (D)具有使用上之約定性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1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下列何者會議決議訂定共同遵守事項之規約?
(A)管理委員會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C)管理服務人會議 (D)社區住戶會議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1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於下列何者,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A)專有部分 (B)約定專有部分 (C)共用部分 (D) 約定共用部分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
1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專用部分之移轉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簿記載土地建物不同人時不得分離移轉
(B)不得與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分離移轉
(C)不得與其基地所有權分離移轉
(D)不得與其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移轉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
1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專有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B)於維護專有部分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C)於修繕專有部分時,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D)住戶因維護專有部分,必須進入他人專有部分時,他住戶不得拒絕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
1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住戶應遵守事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於維護、修繕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B)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
(C)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D)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1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住戶必須使用共有部分時,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的事項?
(A)維護專有部分 (B)修繕專用部分
(C)清理專用部分 (D)設置管線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1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住戶應遵守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不得拒絕
(B)管理負責人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C)管理負責人因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時,可以拒絕
(D)管理委員會因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1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他住戶因相鄰關係之何種因素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下列住戶不得拒絕之敘述有誤?
(A)因維護、修繕專用部分
(B)因不動產交易查詢交易價格
(C)因維護、修繕約定專用部分
(D)因設置水電、瓦斯管線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2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其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特定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經管理委員會同意 (B)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C)該特定住戶不得拒絕 (D)其他住戶須由管理人帶進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2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其他住戶因維護、修繕約定專用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特定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經管理委員會同意 (B)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C)該特定住戶不得拒絕 (D)其他住戶須由管理人帶進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2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其他住戶因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特定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經管理委員會同意 (B) 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C)該特定住戶不得拒絕 (D) 其他住戶須由管理人帶進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2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該住戶不得拒絕?
(A)管理委員會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C)所有權人 (D)承租人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2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因於共用部分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該住戶不得拒絕?
(A)管理委員會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C)所有權人 (D)承租人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2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該住戶不得拒絕?
(A)管理負責人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C)所有權人 (D)承租人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2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因於共用部分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該住戶不得拒絕?
(A)管理負責人 (B)區分所有權人會 (C)所有權人 (D)承租人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2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維護、修繕特定住戶之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下列何者之同意後為之?
(A)管理委員會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C)該特定住戶 (D) 管理服務人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2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B)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C)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D)公寓大廈之停車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
2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下列何者得為約定專用?
(A)防火巷弄 (B)非屬避難之露臺 (C)屋頂之構造 (D)承重牆壁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
3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下列何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A)汽車停車位 (B)機車停車位 (C)露臺 (D)屋頂之構造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
3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下列何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A)露臺 (B)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C)汽車停車位 (D)機車停車位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
3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下列何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A)汽車停車位 (B)機車停車位
(C)露臺 (D)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
3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下列何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A)汽車停車位 (B)機車停車位 (C)公寓大廈基礎 (D)露臺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
3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下列何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A)公寓大廈主要樑柱 (B)汽車停車位 (C)機車停車位 (D)露臺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
3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下列何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A)汽車停車位 (B)公寓大廈承重牆壁 (C)露臺 (D)機車停車位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
3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下列何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A)汽車停車位 (B)機車停車位 (C)公寓大廈樓地板 (D)露臺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
3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變更顏色,下列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依法令規定辦理
(B)受報備有案之管理委員會議決議之限制
(C)受報備有案之規約之限制
(D)受報備有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
3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住戶設置鐵鋁窗,下列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住戶應依規定設置
(B)有 65 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可自由設置防墜設施
(C)受報備有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D)受報備有案之規約之限制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
3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周圍上下變更構造之敘述,何者正確?
(A)住戶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B)經報請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該住戶應於 3 個月內回復原狀
(C)經制止,3 個月內未回復原狀者,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回復原狀
(D)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
40.住戶違反規定於關公寓大廈設置廣告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管理委員會制止後應於多久內回復原狀?
(A)1 個月內 (B)2 個月內 (C)3 個月內 (D)6 個月內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
41.住戶違反規定於關公寓大廈外牆面變更顏色,經管理負責人制止後未在期限內回復原狀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得由下列何者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A)他區分所有權人 (B)他住戶 (C)管理負責人 (D)政府主管機關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
4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有下列何種年齡住戶,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A)14 歲以下兒童
(B)25 歲以下孕婦
(C)65 歲以上老人
(D)70 歲以上婦女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
4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有幾歲以下兒童之住戶,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A)12 歲 (B) 13 歲 (C) 14 歲 (D) 15 歲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
4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有幾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A)50 歲 (B)55 歲 (C)60 歲 (D) 65 歲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
4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使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B)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專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之使用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C)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D)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但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規定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
4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使用約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住戶違反約定事項,法院應主動予以制止
(B)住戶違反約定事項,主管機關應主動予以制止
(C)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D)法院為必要處置,如有損害,住戶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
4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違反規定時,下列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得由管理負責人制止
(B)得由管理委員會制止
(C)應由法院主動予以制止
(D)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
4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應依下列何者享有?
(A)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 (B)約定共用之應有部分比例
(C)約定專用之應有部分 (D)約定專有之應有部分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
49.公寓大廈之停車位經約定專用後,其修繕、管理、維護,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由各專有部分之使用人為之
(B)由各共有部分之使用人負擔其費用
(C)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其費用
(D)由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
50.公寓大廈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修繕、管理、維護
(B)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修繕、管理、維護
(C)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
(D)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
51.除有特別約定外,公寓大廈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之負擔,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B)由共有部分之使用人負擔其費用
(C)修繕費可歸責於住戶,由住戶負擔
(D)由公共基金支付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
52.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其費用僅能由公共基金支付
(B)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
(C)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其費用
(D)由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負擔其費用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
5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下列何者負擔費用?
(A)管理委員會 (B)全部區分所有權人
(C)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 (D)管理負責人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
54.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或改良,應依下列何種會議之決議為之?
(A)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B)共用部分使用人會議
(C)管理委員會議 (D)住戶會議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
5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由下列何者負擔 ?
(A)由政府支付 (B)由公共基金支付
(C)由共用部分所有人分擔 (D)由共用部分所有人按其比例分擔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
5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費用,由下列何者負擔?
(A)由公共基金支付 (B)由政府支付
(C)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其費用 (D)由共用部分所有人按其比例分擔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
57.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應依下列何會議決議為之?
(A)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B)共用部分使用人會議
(C)管理委員會會議 (D)住戶會議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
5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維修費、修繕費負擔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之共同壁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B)專有部分之樓地板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C)共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D)專有部分之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 條)
5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專有部分之樓地板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下列何者負擔?
(A)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B)由該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C)由管理委員會負擔
(D)由該樓地板上下方之使用人共同負擔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 條)
6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重建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方可重建
(B)經三分之二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可重建
(C)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人數無須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同意。
(D)嚴重毀損、傾頹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人數無須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同意。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3 條)
6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重建之同意權行使,不包括下列何者?
(A)基地所有權人 (B)地上權人 (C)典權人 (D)抵押權人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3 條)
6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下列何者之同意?
(A)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B)管理負責人
(C)管理委員會 (D)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3 條)
63.公寓大廈嚴重毀損、傾頹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其重建之建築執照之申請名義,下列何者正確?
(A)逕以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名義為之
(B)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C)依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為之
(D)逕以管理負責人名義為之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4 條)
6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因地震肇致危害公共安全,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有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其區分所有權,管理負責人依法應如何處理?
(A)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
(B)申請當地政府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
(C)訴請法院委任管理委員會拆除
(D)申請當地政府強制拆除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4 條)
6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嚴重毀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有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下列何者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A)管理委員會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C)其他住戶 (D)基地所有權人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4 條)
6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在管理委員會成立前,傾頹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有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下列何者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A)基地所有權人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C)其他住戶 (D)管理負責人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4 條)
6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因水災肇致危害公共安全,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有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下列何者得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A)法院 (B)地方主管機關 (C)其他住戶 (D)基地所有權人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4 條)
6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因火災肇致危害公共安全,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有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其區分所有權,下列何者得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A)法院 (B)地方主管機關 (C)管理負責人 (D)基地所有權人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4 條)
6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因火災肇致危害公共安全,經決議重建時,重建建造執照之申請名義,由下列何者決定之?
(A)管理負責人 (B)地方主管機關
(C)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D)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4 條)
7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專有部分使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使用專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B)住戶應依規約使用專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C)住戶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D)住戶違反規約使用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管理委員會逕報司法機關處理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5 條)
7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在管理委員會未成立前,住戶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約定專有部分,經下列何者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A)管理負責人 (B)區分所有權人(C)其他住戶 (D)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5 條)
7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約定專有部分,經下列何者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A)其他住戶 (B)區分所有權人
(C)管理委員會 (D)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5 條)
7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住戶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住戶不得於樓梯間堆置雜物
(B)開放空間逕供營業使用
(C)防空避難設備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D)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動物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
74.有關住戶行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管理負責人應予制止 (B)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C)應先由區分所有權人制止 (D)管理負責人按規約處理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
7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防空避難設備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 (B)得兼作停車空間使用
(C)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D)供餐飲營業使用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
7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下列何者之決議供營業使用?
(A)管理委員會議 (B)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C) 住戶會議 (D)共有人會議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
7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下列何者之規定或決議供營業使用?
(A)管理委委員會會議 (B)依規約規定
(C)共有人會議 (D)住戶會議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
7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開放空間之使用,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約定專用
(B)得兼作停車空間使用
(C)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D)得依規約供營業使用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
7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退縮空地之使用,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約定專用 (B)得兼作收費停車空間使用
(C)得約定專有專用 (D)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
8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依下列何規定得禁止飼養之?
(A)共有人會議決議 (B)管理委委員會會議決議
(C)法令或規約之規定 (D)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
8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經營下列何種行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A)餐飲業 (B)服飾業 (C)補習班 (D)不動產仲介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7 條)
8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經營之行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應於幾日內辦理?
(A)30 日 (B) 20 日 (C)10 日 (D) 7 日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7 條)
8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起造人提列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
(B)起造人依法完成點交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C)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起造人就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交付信託
(D)起造人就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所應提列之一定比例或金額,其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
8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設專戶儲存
(B)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C)由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交付信託
(D)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運用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
8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多久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A)半年內 (B)1 年內 (C)1.5 年內 (D)2 年內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
8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
(B)得因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事由為讓與
(C)得因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事由為扣押
(D)得因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事由為抵銷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9 條)
87.關於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之公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由管理委員會定期公告
(B)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定期公告
(C)應定期將區分所有權人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情形公告
(D)應定期將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情形公告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 條)
8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移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管理委員會於改組時移交新管理委員會
(B)管理負責人於解職時移交新管理負責人
(C)管理負責人於離職時移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D)管理負責人於離職時移交新管理負責人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 條)
8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原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經催告最長幾日內仍不移交時,得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
(A)3 日 (B)7 日 (C)15 日 (D)30 日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 條)
9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應納公共基金,至少逾多少期,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A)1 期 (B)2 期 (C)3 期 (D)4 期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
9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至少逾多少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A)1 期 (B)2 期 (C)3 期 (D)4 期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
9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積欠依法應分擔之費用時,下列何者非屬得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之要件?
(A)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B)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
(C)經促請其改善,於二個月內仍未改善者
(D)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
9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積欠依法應分擔之費用經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至少逾多少期間內仍未改善時,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
(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4 個月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
9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積欠依法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多少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
(A) 百分之一 (B) 百分之二 (C) 百分之三 (D) 百分之四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
9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積欠依法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多少者,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四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
9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為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要件?
(A)區分所有權人違法於樓梯間堆置雜物、設置柵欄
(B)由管理委員會處以罰鍰
(C)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D)於法院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49 條)
9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依法聲請法院拍賣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之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為何?
(A)與一般債權同
(B)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C)與地上權同
(D)與典權同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
9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經載明於規約者,始生效力?
(A)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B)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C)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D)糾紛之協調程序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
9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應經載明於規約者,始生效力?
(A)專有部分使用主體
(B)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出席及同意之人數禁止
(C)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D)住戶間私人財務相互關係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
10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權利義務的敘述,何者錯誤?
(A)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欠繳之地價稅與房屋稅
(B)應於繼受前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資料
(C)應於繼受前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相關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等資料
(D)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35 條)
10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的敘述,何者錯誤?
(A)應遵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B)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已逾二期,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C)管理委員會得逕為訴請法院強制無權占有人遷離
(D)有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22、24 條)
10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最長多久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A)3 個月 (B)6 個月 (C)9 個月 (D) 1 年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
10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請求者
(B)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C)經住戶 1/5 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D)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為召集人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
10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召集人
(B)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由住戶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C)召集人無法依規定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
(D)召集人無法依規定產生且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
10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之任期最長為多久?
(A)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B)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C)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D)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
10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之任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未規定者,其任期多久?
(A)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B)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C)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D)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
10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其規約應明定之事項?
(A)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B)約定營業項目及種類
(C)公共基金之分配
(D)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6 條)
10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有關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等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B)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 2/3 書面同意,及 2/3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C)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 2/3 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D)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6 條)
10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有關公共基金之分配等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書書面同意,及全體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B)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C)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
(D)須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6 條)
11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之表決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
(B)各共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數表決權
(C)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共同行使
(D)數人共有共用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採多數決行使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
11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超過 1/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B)超過 2/3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C)超過 3/4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D)超過 4/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
11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承租人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超過 1/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B)超過 2/3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C)超過 3/4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D)超過 4/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
11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超過 1/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B)超過 2/3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C)超過 3/4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D)超過 4/5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
11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出席之受託人,下列何者錯誤?
(A)配偶 (B)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C)現住戶 (D)承租人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
11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起造人召開區分所有權會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 3 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B)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C)起造人為數人時,應經主管機關選任一人為之
(D)起造人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前,主管機關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
116.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最遲應於幾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4 個月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
117.公寓大廈起造人依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 時,依法應如何處理?
(A)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B)由起造人選定管理負責人
(C)由主管機關選定管理負責人
(D)由出席區分所有權人選定管理負責人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
11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B)主任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C)主任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D)主任委員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
11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其任期多久?
(A)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B)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C)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D)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
12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以外之管理委員之任 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其任期多久?
(A)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B)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C)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
(D)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
12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責財務管理之管理委員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其任期多久?
(A)任期三年,不得連任
(B)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C)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D)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
12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 7 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開會
(B)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
(C)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 2 日
(D)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
12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至少幾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A)2 日 (B)5 日 (C)10 日 (D)15 日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
12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急迫情事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幾日?
(A) 2 日 (B) 5 日 (C) 10 日 (D) 15 日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
12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3 以上出席
(B)議案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3 以上提議
(C)須出席人數 3/4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 3/4以上之同意
(D)規約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得另有規定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
12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 1/5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1/5 以上出席
(B)以出席人數 1/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 1/3 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
(C)決議之會議紀錄依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 7 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D)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2 條)
12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B)公寓大廈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C)依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不須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D)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須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
12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
(B)由主席簽名
(C)於會後 15 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
(D)會議紀錄應經各區分所有權人簽名確認後再公告之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4 條)
12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重新召集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於會議決議成立後最遲幾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
(A)5 日 (B)10 日 (C)15 日 (D)20 日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2 條及第 34 條)
13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文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下列何種文件有誤?
(A)規約
(B)財務報表
(C)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D)區分所有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
13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委員會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B)約定專用部分之確認
(C)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D)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
13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共有及共有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B)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C)對住戶違規情事開立罰單
(D)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
13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委員會權利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B)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C)管理委員會不具當事人能力
(D)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7、38、39 條)
13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成立,何者錯誤?
(A)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B)應辦理公司登記
(C)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
(D)公司之負責人須具有國家證照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1 條)
13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規定執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應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從業管理服務人員
(B)從事住戶委託之租、售業務
(C)應依業務執行規範執行業務
(D)對管理服務人員監督考核之責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3 條)
13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規定執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B)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C)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D)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4 條)
13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主管機關訂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管理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管理服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B)參加訓練方式、內容與時數
(C)該管理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D)業務範圍、業務執行規範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6 條)
13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每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
(A)1,000 以上 5,000 以下
(B)2,000 以上 10,000 以下
(C)3,000 以上 15,000 以下
(D)5,000 以上 25,000 以下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7 條)
13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汙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
(A)500 以上 2,500 以下
(B)1,000 以上 5,000 以下
(C)2,000 以上 10,000 以下
(D)3,000 以上 15,000 以下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及第 47 條)
14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拒絕公寓大廈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請求影印規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
(A)1,000 以上 5,000 以下
(B)2,000 以上 10,000 以下
(C)3,000 以上 15,000 以下
(D)5,000 以上 25,000 以下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及第 48 條)
14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違反於私設道路、防火巷弄、樓梯間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
(A)10,000 以上 50,000 以下
(B)2,000 以上 100,000 以下
(C)30,000 以上 150,000 以下
(D)40,000 以上 200,000 以下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及第 49 條)
14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於私設通路、防火巷弄、樓梯間及共同走廊等處所堆置雜物妨礙出入,因而致人於死者,得處下列多久有期徒刑?
(A)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
(B)1 年以上 7 年以下
(C)2 年以上 10 年以下
(D)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
14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未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或認可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
(A)3,000 以上 15,000 以下
(B)30,000 以上 150,000 以下
(C)40,000 以上 200,000 以下
(D)50,000 以上 250,000 以下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2 條及第 50 條)
14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同時受聘於一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中央機關通知限期改 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證或停止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多久期限?
(A)3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
(B)4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
(C)5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
(D)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4 條及第 51 條)
14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者,非經領得建造執造不得辦理銷售。起造人違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
(A)30,000 以上 150,000 以下
(B)40,000 以上 200,000 以下
(C)50,000 以上 250,000 以下
(D)60,000 以上 300,000 以下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及第 58 條)
14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應行催告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由管理委員會催告 (B)以電話方式催告
(C)以書面催告 (D)由管理負責人催告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4 條)
14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民國 84 年 6 月 30 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
(C)強制規定限期成立管理組織,逾期罰鍰
(D)成立管理委員會後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5 條)
14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內緣為界
(B)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C)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D)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
(答案:A/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
14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規約草約
(B)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設計變更時,應檢附規約草約
(C)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管理委員會議訂定規約成立前,視為規約
(D)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答案:C/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
15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標示詳細圖說,下列何者有誤?
(A)專有部分
(B)共用部分
(C)約定專用、約定共用部分
(D)利害關係人協議書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
15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 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最久幾日內移交之?
(A)3 日 (B)7 日 (C)15 日 (D)30 日
(答案:B/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
15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公寓大廈爭議事件,下列何人不得應聘請為公寓大廈爭議調處委員會委員?
(A)資深之專家、學者
(B)建築師、律師
(C)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
(D)民意代表
(答案:D/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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