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考古題|民法概要|97年

地政士考古題

民法概要97年

 

一、試說明代理權之限制與代理權之逾越兩無權代理之概念及效力上之差別,並以所說 判斷下列事實之法律效力。 甲為 A 有限公司之經理人,某年甲將 A 公司現有在市區之零散土地以高價賣出,再 以所得買入位於郊區,但面積較所賣土地大三倍之建地,但 A 公司股東會以甲所為 土地買賣行為為無權代理行為,主張對 A 公司並不生效力。(25 分) 

相關法條: 

 

二、甲公司分別對 X、Y、Z 等 10 餘人有近 5000 萬元之債權,但由於 X、Y、Z 等或潛 逃無蹤,或擔保不足難有追償的機會,乃決定將全部債權信託於乙律師,委託乙進 行追償。乙為追償債權,乃分別對 X、Y、Z 等提出訴訟。問: 
(一) 本案甲公司基於訴訟方法追討其對 X、Y、Z 等之債權,所為之信託行為,本信託 法之規定,究否有效?(12 分) 
(二) 甲將其對 X、Y、Z 之債權信託於乙,究否仍屬債權讓與,而應有民法規定之適用? (13 分) 
相關法條: 

 

三、甲、乙、丙共有建地 100 坪,但甲之應有部分即有 60 坪,甲在未知會乙、丙的情形 下,委請 A 在該共有土地約 60 坪之特定地方建屋兩棟,一棟供自己居住,另一棟則 售予丁。乙、丙聞訊後,以甲侵害自己之所有權,乃請求甲、丁應拆除房屋,並返 還土地於自己(即乙、丙),甲則依民法第 818 條規定,主張自己對共有土地有全部 之使用權。丁則主張自己係與甲訂有買賣契約而合法取得房屋並占用土地之權利等 以為抗辯。問本案乙、丙及甲、丁之主張,孰為有理?(25 分) 
相關法條: 

 

四、甲有 X、Y、Z 三房地,甲妻乙早已去世。民國 90 年,一場大病之後,自覺人生無 常,乃召來子女 A、B、C,正式表明其所有財產,X 房地贈予 C,Y 及 Z 之房地, 則分別由 A、B 繼承,但 C 則應表明拋棄繼承權。A、B、C 對甲之表示均加以同意, C 並於次日開始辦理 X 房地產權之移轉。半年後甲死亡,其子女在清理遺產中,發 現甲尚遺有大量現款、古董及股票。C 以拋棄繼承損失慘重,乃否認拋棄繼承,另 外,甲出殯之日,突有 D 前來奔喪,並表示自己為甲生前扶養之子,應與 A、B、C 共同繼承甲之遺產。問: 
(一) 甲與 A、B、C 間就甲之財產處分之意思表示,可否生遺囑之效力?(10 分) 
(二)  C 否認其拋棄繼承, D 表示有權與 A、B、C 共同繼承,是否均於法有理? (15 分)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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