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考古題|土地稅法|108年

地政士考古題

土地稅法|108年

一、試說明自用住宅的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在戶籍登記、面積、出租及營 業、次數及處數限制、稅基上的規定有何異同?(25 分)
相關法條:

 

 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 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 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請說明若逾期申報有何處罰規定?繳納期 限、延期繳納及分期繳納的相關規定又為何?(25 分) 
相關法條:

 

三、兄妹甲、乙、丙三人在相同行政區相同地段各擁有一棟鋼筋混凝土造 2 樓透天不動產,完工時間與房屋稅起課日期皆為民國 87 年 7 月 1 日, 每層樓皆為 3 公尺高,每人的房屋面積皆為 300 m2 ,房屋標準單價為 2,700 元/m2 。甲的房屋純供開業地政士事務所使用;乙的房屋非自住但 借予其小叔供住宅使用;丙的房屋原供自住,但 108 年 1 月 1 日改為營 業用。假設每年折舊率 1%,地段調整率 110%,則甲、乙、丙三人今年 度(107 年 7 月 1 日至 108 年 6 月 30 日)各應繳納房屋稅額為何?(自 用住宅稅率為 1.2%,非自住宅稅率為 1.5%,非住非營稅率為 2%,營業 用稅率為 3%)(25 分) 
相關法條:

 

四、請說明我國稅捐稽徵法所規範實質課稅原則之內容為何?(25 分)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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