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考古題|土地法規|109年

地政士考古題

土地法規|109年

一、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試問:適用 本條規定之土地登記,應具備那些要件?請詳細闡述之。(25 分) 
相關法條:

 

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如何查估?又,何種原因之照 價收買,其補償地價係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請依平均地權條例暨其施 行細則規定內容,說明之。(25 分) 
相關法條:

 

 三、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 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一、 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另,同法條 第 3 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係因可歸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使 用人者,不得聲請收回土地。」準此,試問:依土地法規定程序完成徵 收之土地,若需用土地人未於上開規定之 1 年期限內,依徵收計畫開始 使用徵收之土地,係因可歸責於其他土地使用人之事由所致,而與原土 地所有權人無涉者,該原土地所有權人可否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請依 司法院釋字第 534 號解釋意旨,詳細闡明之。(25 分)  
相關法條:

 

四、擬以從事地政士為業者,應具備那些法定要件後,始得合法執行業務? 又,地政士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受託辦 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但其不得辦理簽證之土地 登記事項為何?請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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