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考古題|土地法規|104年

地政士考古題

土地法規104年

 

一、依土地法第 104 條之規定,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茲試 問出租之共有基地共有人之一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基地承租人有無依同樣條件優先 購買之權?如有,其理由為何?如無,其理由又為何?另此法律所定優先購買權之 屬性為何?是否需所有權人與第三人間有買賣土地或房屋契約之存在為要件?抑或 所有權人出賣不動產時,僅需將自己所定價格通知優先購買權人為已足?理由為何? 請分別詳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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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謂照價收買?現行主要相關土地法律,如我國憲法、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等, 均有照價收買的規定。茲請問所敘各該法律在照價收買制度設計上有何基本政策作 用?對實際執行情形有何評論?試分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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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有之負擔,如所有權人係領 取現金補償者,應如何辦理?又所稱「應有之負擔」,其內容為何?試分述之。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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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為依地政士法之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執業地政士,除於臺北市設立一處事務所 執業外,另為擴展業務,再於他處設立分事務所。請問此種情形,甲有無違反何項 規定?會否受到何種懲戒?試分述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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