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考古題
土地登記實務|110年
一、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丙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辦畢 登記;嗣於抵押權存續期間甲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丁亦同意分割,於判 決確定後甲與丙受配土地,乙則未受配土地。問:當甲至登記機關申請 共有地判決分割登記時,乙、丙與丁之權利應如何處理?試依據土地登 記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 分)
二、何謂註記登記?登記機關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於土地 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辦理塗銷登記中」之立法目的與法律性質 各為何?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 分)
三、甲將其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並辦畢登記,嗣登記機關因故疏忽而遺漏該抵 押權登記之記載;之後,丙不知其情就該地設定登記取得第一順位抵押 權。未久,登記機關發現該地原已登記乙之抵押權,乃更正回復其為第 一順位抵押權人、並塗銷更正丙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對此,丙援引「公 信力」而認為登記機關不得塗銷其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則登記機關之 處置是否適法?丙之主張有無理由?試依據土地法與土地登記規則等 規定分析之。(25 分)
四、甲、乙兩人各自所有 A 與 B 地相互毗鄰,茲甲因申請建造執照而發生與 乙土地之地界線界址糾紛。甲乃向登記機關申請鑑界複丈,則登記機關 於受理後,應如何辦理?若甲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為救濟? 又乙若對於該鑑界結果亦有異議時,應如何為救濟?試依據地籍測量實 施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 分)